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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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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u'an Construction Fi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LAC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建设工程消防行业技术工作者、消防行业专业工作者和消防产品科研人员、教学、消防行业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推动我市消防行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建设工程消防行业技术工作者、消防行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行业事业的人士,以保卫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技术进步和消防行业产业发展,促进消防行业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接受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定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工业园区(复兴大道)安徽省金宏源防火门有限公司厂内办公楼二层,邮政编码23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建筑消防行业宣传,普及建筑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推广消防先进技术开展消防行业学术研讨交流。

(二)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本市建筑消防行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施工单位、消防检测单位、消防产品销售单位行业自律和规范及行业标准;

(三)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和消防行业工作中的专家评审及论证、消防成果推广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

(四)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消防教学、消防生产、建设、设计、监理、消防施工、消防检测等企业。

(二)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有关消防行业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消防行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并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两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3个月内仍不予理睬或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协会领导机构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可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对社团负责人任职年龄的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相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十九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协会党员人数超过三人(包含三人)的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本协会按照要求,协会党员人数达到标准积极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四  本章程经 2020  8  28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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